案情介绍
珠海一企业起诉我所一顾问单位侵害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我方顾问单位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原告上述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所知识产权部立刻对原告方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进行研究,通过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对比分析,发现该实用新型存在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且其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该专利无效的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我方即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后法院裁定中止诉讼。最终该项实用新型专利被国知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定为无效。
律师评析
在此案件中,我所律师凭借对《专利法》及专利知识的深入了解,通过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剖析,发现了涉案专利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据此提出了无效申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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