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所受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委托,指派我所律师担任其诉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该贷款属于网贷产品,吴某某是通过手机银行渠道与该商业银行签订了《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给予吴某某最高额度人民币50万元,额度的有效期限为24个月,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1日。后吴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该商业银行申请发放了贷款11笔,累计50万元。
银行委托我所诉讼时,仅提供了最新的欠款截屏,并无其他证据材料。承办律师要求银行将该电子借款合同和网贷产品(手机银行)客户操作手册打印出来并加盖公章以作为证据提交。另外,为证明银行已向吴某某发放了贷款50万元,承办律师又要求银行将合同约定的吴某某的贷款发放账户的交易明细打印出来,通过银行流水证明已向吴某某发放了贷款。为了证明该银行账户系吴某某所有,承办律师又调取了该银行账户的开通记录和相应的手机银行开通记录。
虽然该借款合同是吴某某单独与银行签订的,其配偶曾某某并没有在任何材料上签字确认,但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银行债权,承办律师将曾某某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了法院。因该网贷产品手续比较简单,银行并没有留存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承办律师到其户籍所在地调取了吴某某和曾某某的身份信息,又到婚姻登记机关和档案馆调取了吴某某和曾某某的结婚登记信息和离婚登记信息(吴某某与曾某某在贷款发放后办理了离婚登记)。庭审时,承办律师向法院陈述了代理意见: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某某对吴某某向银行借款这一事实是明知的,通过吴某某与曾某某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可以看出曾某某也使用了该贷款,且帮吴某某归还了部分贷款。最终,法院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请金额,且要求曾某某对吴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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