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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基本案情

苏州某公司2019年4月19日召开股东会议,作出股东会决议,增资500万,并修改了公司的章程。事后一股东以决议上的签名非本人签名,本人对此并不知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及增资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实际上并未召开股东会议,且不存在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情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此类股东会决议应认定为不成立,更改公司章程的后续行为也不成立。


律师评析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时,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本案中,股东会决议的签名均非本人签名,不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此最终导致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无效。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后的公司经营中,在行使股东会职权时,一定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是一切决策行为的前提。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做决策前可先咨询律师,了解所做的决策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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